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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規】未滿20歲.雇主要求簽具切結.  2020/8/11
 
 
Q

 想詢問如果未滿20歲,可是已經19歲(生日即將期滿,在9/18)了,雇主要求我簽離職後不可以在方圓1500公尺內任職相關工作,雇主只有請我簽名,但是沒有押日期,雇主也不給我拍照留底也沒有給我影本,目前也沒有與雇主有關的相關對話,請問這樣有法律效力嗎?因為怕雇主會在我生日之後再押日期.

 
A  

一、建議對於沒有押明確日期之文件,可委婉拒絕簽名。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三、同法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契約終止後勞資權利義務與員工不能勝任之判定】、【2020年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因應措施



黃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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