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詢到職日96/10/22,除扣除育嬰留停109/2/4~109/8/3期間不計工作年資,109/8/4復職(原採歷年制、復職後改為周年制),則育嬰留停前有12年3個月又14天工作年資,並於109/8/4復職時合併計算,如以週年制計算,復職時您工作年資滿12年,應有特休共計18天(因原採育嬰留停曆年制、復職後改為週年制,所以可請公司舉證您於育嬰留停前曆年制已休天數,復職改採週年制加以扣除)。
 
2.至於(一)109年度特休假應有幾小時?以及(二)110年度特休假有幾小時?因您已改採週年制,復職時您工作年資滿12年,應有特休共計18天;故當您工作年資滿13年時,應有特休共計1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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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