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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胎假與終止勞動契約問題  2020/12/17
 
 
Q

 員工自109年1/18日任職至今共322天,扣除國定例假日外,期間還申請安胎假以滿33天(計算病假)與事假、產檢假等後因任職滿半年及開始申請前一胎的安胎假(只剩下二個月就滿3歲),其原因是因懷孕期間需要安胎還非育嬰因素,該員工於育嬰留停結束2天告知公司需要繼續請安胎假後直接產假,因此勞工為派駐要派單位,若雇主因無接續要派單位之業務承接原因需減少勞工之必要而終止勞動契約,請問處理方式應如何辦理?

 
A  

如果有安胎及育嬰之事由,即得請假或申請育嬰流停,至於派遣公司無法符合要派單位,而流失業務,是否該當業務緊鎖而必須解僱勞工,必須視事實而定,縱有業務緊縮事實,是否必須解雇育嬰或安胎期間之員工事涉性評法的問題。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動基準法對勞動契約、派遣規定法律規定及發展趨勢】、【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就業歧視、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契約終止後勞資權利義務與員工不能勝任之判定】、【員工離職及不能勝任之各項爭議解決實務



陳實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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