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診斷證明書宜休養3個月,病假30天用完後,還需要休息幾個禮拜才滿3個月,法規我可以選擇穿插"無薪病假"跟幾天特休這樣放嗎?還是一定要二則一?謝謝~
超過30天非住院病假,雇主可不同意,但如員工有不能工作的事實(不是休養),雇主得以特休及事假抵充,原則上如何抵充,雙方協商或由員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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