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 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2. 若有但書所規定之情形,則符合規定;反之,則違反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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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卿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