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住院三天,出院後醫師囑宜在家療養3個月,後續病假已超過30天,請問這符合法規第四條的“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嗎? 因為病假30天已用完,後續休假可以使用無薪病假,還是可以特休穿插事假或無薪病假使用? 因為公司有不同說法,主管一方說可以使用“無薪病假”;另一方說“特休先使用,使用完再用事假”……(無薪病假等同留職停薪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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