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7:30上班、12:00~12:30為用餐時間,16:00為滿8小時正常下班時間,週六會要求加班至16:00~20:00之間,工作未滿一個月,女性員工因工作量大身體負荷不了無法配合加班至20:00,只能加到18:00,員工並未主動提離職,公司卻以「無法配合加班」為理由開除員工,算是非自願離職嗎?能向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若雇主不願意開要如何處理?
以無法配合加班為解僱理由,是違法的,當事人應要求恢復工作,雇主拒絕得向行政機關申訴及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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