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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被公司提前離職且未告知  2021/4/16
 
 
Q

 請問我2021/3/5提離職,工作滿3年離職預告30天,預計做到2021/4/4,然而上年度特休4天未休完+今年度的特休14天=有18天特休,但恰巧3/8工安證過期無法進場,而後續也無進場工作的計畫,因此公司要求我從3/8開始休特休。

然而今天收到3月薪資明細表和3月休假表,公司卻給薪到3/5。

1.請問公司的做法合理嗎?可以這樣?
2.若公司作法不合理,我該怎麼辦呢?

 
A  

您於2021/3/5提離職,工作滿3年離職預告30天,預計做到2021/4/4,為附始期之要約,契約終止日期為2021/4/4,因勞動契約仍存續,期間公司要求從3/8開始休特休,故工資仍應照給。

以上,建議可先向雇主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勞工主管機關洽詢或申請爭議調解,解決爭端。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員工離職及不能勝任之各項爭議解決實務】、契約終止後勞資權利義務與員工不能勝任之判定】、



黃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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