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特補休未休完公司可以隔年將未休完的假直接清零嗎?
1.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因此,特休遞延,是必須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
3.另,經遞延之特別休假,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並無所稱清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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