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經股東大會選出的勞工董事,在公司的職務為部門經理,主要負責公司交付之任務,和平行部門所屬同仁分工朝公司政策目標協同運作~上下班打卡,請假,皆受相關規則辦法及核準權限運作~現今年資滿25年,申請退休!想請問原本舊制年資的退休金?
1.公司經股東大會選出的勞工董事,非屬於國營事業管理法所稱之勞工董事。
2.依據公司法之規定,董事與公司是委任關係,在勞基法上是雇主身分。
3.現今年資滿25年,申請退休,依據公司法第196條規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4.因此,非屬勞基法的勞工身分,應無舊制年資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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