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2.應無週期性限制,每個月可請1天假。
3.所述公司週期,勞動法並未規範,可以參考民法第123條規定,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就業歧視、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徐卿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