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可以主張為了避免濫用請假,要求同仁請病假時,僅能以“指定醫院之診斷證明”請病假嗎?是否不恰當?此外,公司特別為疫苗接種後身體不適的症狀,佈達逾兩日疫苗接種假後,放寬可以提供“(不指定)醫院之診斷證明”請病假,針對此類不適,縱使現今非在必要減少應減少出入醫療院所之前提,公司仍執意要求員工提供證明,可如何因應?員工難道只能冒著危險出入醫院、增加風險?
請病假雇主尚不得指定固定醫療機構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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