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職災期間按醫囑在家休養3個月,期間公司有給付全額薪資與全勤,致電問勞保局,回覆如此,則不可再去申請傷病給付?2.領了全薪,傷病給付申請書上,應勾選3.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還是4. 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取得職災補償??3.領了全薪,又逕自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若核款下來,應還給公司嗎?
1.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補償金,屬於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亦不屬於勞保條例第34條所稱之原有薪資,因此,仍得請領勞保傷病給付。
2.領了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金,傷病給付申請書上,應勾選4.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取得職災補償。
3.領了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金,逕自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後,公司可以行使抵充權,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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