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休工資部分,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一規定,略以: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亦即不包含加班費。
2.至於產假工資不得以基本工資計算,勞動部解釋,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準,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亦即不得低於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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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卿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