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終獎金的計算,因其非屬於工資,因此法律並未規定。
2.由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3.因此,依照該條規定,主管請育嬰假工資,應以較高之計算。
4.至於代理主管,法未規定,可以依照勞動習慣辦理。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勞基法-人資主管基礎入門【下集】】【NEW!從不同角度讀懂勞基法-HR活用勞基法在招募、離汰、調動】、【薪資結構設計、調整及稅法處理實務】
徐卿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