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二月底離職,並於三月份成立新公司(本人為公司負責人有營業登記,統編),但又在五月初至A公司上班,並在A公司投保勞健保,不知道這樣是否符合法規規定.還是我需要將我的勞健保移回我自己的公司呢?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明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明定,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如您同時符合上開加保規定,可同時加保勞保,健保擇一到A公司A公司上班後在加保。如5月初至A公司上班後,已不具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的投保身分,此時即只符合在A公司投保勞保及健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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