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同準則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第4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hellip.以下略。
二、查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8月10日臺89勞保3字第0034507號函釋,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返家途中發生事故所致傷害,得否請領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疑義。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hellip.以下略。
三、建議您依據上開準則相關條文及解釋令,敘明發生職業傷害之時間、地點、原因,備齊勞保局要求之職業傷害申請表與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相關佐證資料,向勞保局申請認定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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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