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人員到職未滿三個月要資遣,離職日前10就要通報可是主管希望當日要讓人員離開,是否可以請同仁這10天請事假,勞健保就10日後退保,公司給付資遣費,這樣有違法嗎?
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其預告期間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公司為了符合就服法資遣通報,對於人員到職未滿3個月要資遣給予10天預告期間,優於法令。需要且徵得人員同意終止契約日為10日後,10天期間人員於工作日請事假,遇休息日及例假日之工資,仍需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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