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勞保條例第六條規定,只要公司「僱用」員工五人以上,而該員工年齡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該公司即有為員工投保勞保的義務至於勞退部分,只要該員工是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新到職者,不論其為「定期契約工」或「不定期契約工」,公司都有為其提繳退休金的義務。
  
二、依勞基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所從事之工作,如係有繼續性工作者,則其勞動契約屬性為不定勞動契約,這是強制性的規定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又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前述各種定期契約之定義如下:
    1.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2.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3.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4.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三、甚至臨時性及短期性定期契約屆滿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視為不定期契約:
    1.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2.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3.另外,只要勞動者與公司間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其與公司間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不論形式上以「聘用」、「聘任」或「聘僱」稱之,仍然是勞動契約,也就是俗稱的僱傭契約,而所謂人格從屬性,是指受僱勞工需接受監督指揮,如接受獎懲、考核、調動、不上班須請假等。
    4.最後,勞動者與公司如具承攬契約關係,即約定完成工作始給付報酬,且不受監督指揮,而勞務品質有瑕疵時亦負修補責任,則公司可不為承攬契約工申報加保勞保及提繳勞退。
簡文成 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