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三年工作以上的工讀生沒有簽署勞動契約,但公司在過去每月皆有報支1萬9千元固定工讀時薪,有支付事實。該工讀生如今欲臨時提離職,是否合用不定期契約離職交接條款,亦即,這位沒有簽署勞動契約但公司有持續性支薪事實的工讀生需提離職,他需留一個月給公司交接緩衝?
員工離職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年資3年以上仍須有30天前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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