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詢員工於7月通知8/5會被資遣,8月薪資扣款項需再扣5天的福利金,法無明定,亦無相關解釋令,可由勞資協商,實務作法按離職當月在職日數,依比例扣繳亦無不可。至於員工7月辦理留停,7月留職停薪期間,不用扣繳職工福利金。
二、內政部民國41年1月03日臺內勞字第9309號代電略以:查廠礦或其他企業組織職工,僅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按月於薪津內扣百分之0.五為其享受各項福利之應盡義務,如職工因故離職自不應退還;併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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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