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定,當月有請事假時,當月的平日加班就不乘以1.33來計算。例如: 當月請事假8hr,當月平日加班20hr,則加班費的計算為8hr不乘以1.33,12hr乘以1.33來計算。這樣合法嗎?又聽說,之前有和員工簽屬這樣的同意書,是不是只要員工有簽同意書,就可以這樣做了?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即便雙方當事人約定依據同法第2條,亦屬無效。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最新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因應措施】、【NEW!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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