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我101/3/11到職 於110/6/1-110/11/12請育嬰假 打算做到111/9/30已經提早三個月提離職 但是公司一直不簽名 請問我要透過什麼管道執行我的特休假 公司如果不給休假 又規定滿週年隔年才給錢 ?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同條第4項復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二、106年6月16日勞動部修正發布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查第24-1條及第24-2條已增訂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給付相關規定,並於106年6月18日生效。公司如果未經與勞方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即不給特別休假,又規定滿週年隔年才給錢,已違法上開條文規定。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契約終止後勞資權利義務與員工不能勝任之判定】、【NEW!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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