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係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或小時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二、次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三、末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本法第38條第4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發給工資之基準:(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1日工資計發。(二)前目所定1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1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
四、綜上所述,特別休假係以日為計算單位,亦即1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或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除以30,不含延長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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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