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是實習生被公司強制加班,公司表定月休10天,自己選休3天,主管結果只有讓我休6天跟一天自選休。這樣公司是合法的嗎。第二個是原本上一頭班,公司通知下個月變成兩頭班,中間空班3小時,但是人手不夠事情沒做完就不能空班,依照目前人手不足的情況來看基本上都做不完事情,都沒辦法休息,可以跟公司説不要加班嘛?
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您如有上述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而無法加班之情事,可向主管或雇主提出不要加班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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