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104年7月1日到職在109年7月9日生產該月份已有新年度15日特休未使用產假56天後於109年9月3日至111年9月2日請育嬰假2年可以提前告知雇主育嬰假後想直接休15日特休再離職嗎?或是直接15日特休改成薪資呢?詢問過人事部若育嬰假後沒有上班事實欲離職就不可使用15日特休難道真的育嬰假後接著要離職15日特休就只能算了嗎?
1.人事部門說法,若育嬰假後沒有上班事實欲離職,就不可使用15日特休,是正確的。
2.建議育嬰留停期滿先復職,再請特休,或復職後直接辦理離職,要求公司發給特休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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