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亦即員工一旦明確向雇主提出離職(無論口頭或書面),在法令上屬於形成權,意即只要員工單方面說了就算,不用獲得雇主同意,因只做了一天就離職,沒有提前告知雇主的義務;但勞工離職交接為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故離職前仍有交接義務。
二、查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8年09月02日(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釋第三點:「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最新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因應措施】、【NEW!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
 
更多精選內容
勞工篇:雇主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何解?
人資篇:員工口頭提離職,卻沒有填離職文件,隔天說要留下來,離職會有效果嗎?
【HR知識中心】讓您快速掌握人資最新趨勢!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