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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假管理】採曆年制之特休假  2022/10/28
 
 
Q

 請問【沈律師勞動法專欄】「特別休假曆年制到底行不行??!!」中提到特休日數不低於到職週年制標準,且使用時點預先給與。若事業單位還是單純把到職滿週年的天數拆分成當年下半段與翌年上半段比例休畢,會有違法疑慮,蓋年資滿週年勞工能行使的特休日數會受到限制而短少。

若公司採用曆年制給予特休假,員工於2022/10/1到職,2023/1/1-12/31給滿半年之3天以及依比例給予滿一年之特休假(7/123=1.75天),剩餘的滿一年特休假(7-1.75=5.25天)於2024/1/1給予,是否也會如前文中提到,被視為限制員工必須在2024才能使用這5.25天而有違法疑慮?

 
A  

一、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第2款:「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106年6月16日修正)

二、勞動部108年6月21日勞動條2字第1080130702號函:「事業單位如為配合出勤管理,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與勞工協商約定依曆年制、會計年度分段給假,尚無不可,惟於檢視是否符合法令時,「各時點」雇主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仍不得低於以到職日起算依法所應給予之日數。」

三、準此,所詢「特別休假曆年制到底行不行??!!」一文,撰文於106年3月10日,即上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修正之「前」。基於曆年制於撰文當時尚未入法、主管機關僅依105年6月13日之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號函略開方便之門,且僅敘明給假標準仍不得低於法令規定,因此較建議分段給假者,倘勞工曆年制特休用罄、仍有排休需求,宜將其週年制已取得卻分段於次年給予之特休日數「從寬准許勞工行使權利」。然自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修正後,兼之勞動部已設有特休試算網頁(https://bit.ly/3fatDiW)例示曆年制計算方式,因此按主管機關計算邏輯分段給假,應無疑慮。惟依上開函釋,於檢視是否符合法令時,「各時點」雇主給予之特休,仍不得低於週年制應給予日數,即分段給予特休於契約終止時,仍應回歸週年制檢視並結算之。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最新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因應措施、【NEW!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



沈以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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