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同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勞動部105年8月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號函釋略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或於工作規則中明定,並報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
二、建議公司員工人數雖未滿30人,還是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即生拘束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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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