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副業(飲料店)剛開兩個多月,平時我都沒空在店裡,所以才聘請這個店長管理。這女店長高中才剛畢業,才接店一個月左右,上班開始不正常,甚至是要求要跟著放連假,店內上班人員排班、所需的材料都沒有安排,就直接放大假去了,放完假也沒回來,就直接說要離職,更是不回來交接工作的事宜,只吵著要領薪水,我該如何是好呢?
本案針對店長在職期間有提供勞務及核准給假日數之工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仍須於約定發薪日給付工資。至於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向店長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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