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員工主動要求展延加班補休使用期限,公司如果答應是否會有違反施行細則的問題?如果公司同意展延,並且簽訂新的結算期限,是否就能符合法規?
雖然32條之1有關補休之最後日期由雙方約定,但細則規定由特別休假年度結算日為末日,勞資雙方得否仍依母法自行約定最後補休日,是有法律爭議的。就問題解決的角度,建議結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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