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74年4月27日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釋略以:「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所詢25天的連續病假中間的休息日及例假日,依據上開函釋,未達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之普通傷病假,仍需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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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