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復職及惡意解僱部分,經查您業於111年10月7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且與該事業單位合意於111年5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之協議,至其主張終止契約之事由是否合法,非勞動檢查可逕予認定範疇,需由司法機關依事實調查及勞資雙方兩造所提證據處理釐清,建請您循司法途徑主張並由司法機關判定之。
1.行政調解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應屬有效。
2.若是沒有確定的斷尾條款,職災之補償及賠償仍應有請求權;反之,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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