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三上午工作時腳扭傷,下午去看診醫生診斷為左腳扭傷、韌帶拉傷,回公司請隔天週四休假被要求使用年假,而第二天周四因為扭傷導致左腳發炎腫脹無法行走,到了第三天週五依舊劇烈疼痛無法行走故請假在家休息,第四天週六請假復診診斷建議修養一天,隔天是週日休假日故在家休息,到了星期一雖然左腳仍會疼痛依然上工,在申請公傷假時因為診所僅能開了當天的診斷證明書,週五僅僅因病在家休息就不被認可為公傷假,而週四已經請了年假也無法更改為公傷假,被主管要求乾脆全都請年假還比較省事,是否依照公傷假法規是能夠週四到週六皆可請公傷假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