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103年6月4日到職,休假年資於次年6月3日滿1年。基此,107年8月1日留停,108年12月1日復職,留停前之年資為1個月又28天(108.06.04至108.08.01),復職日為108年12月1日,至該年底年資1個月,併計留停前之之年資為2個月又28天,108年年資未滿一年無休假權利,期休假權利之取得應為109年9月3日之後。
二、員工106年6月11日到職,112年2月28日離職,該員工休假年資,於106.12.10至107.6.10有3日(106年勞動基準法修正施行新特休制度);107.6.11至108.6.10有7日;108.6.11至109.6.10有10日;109.6.11至110.6.10有14日;110.6.11至111.6.10有14日;111.6.11至112.2.28未滿1年無特休權利,總計天數為4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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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鴻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