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勞動契約內之工時、班別、職稱、契約類型等內容,是否應由雇主填寫完成後再交付員工確認簽名用印?或者可由勞工自行填寫完成後再交由雇主確認即可?若內容皆由雇主填寫,即便員工皆已確認完成並簽名蓋章,是否仍有可能發生爭議?
工作時間、班別及契約類型屬合意項目,雙方當事人合意即可,何方提出皆可,至於職稱應屬公司管理組織經營權,宜由雇主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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