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從事人力派遣,應聘員工於客戶單位作業屆滿三年,但都是簽署一年一約,今年客戶不續約了,因為同區域沒有其它職缺了,公司也無法繼續給付他薪資,如果其它縣市有職缺讓他去是否合宜合法?若無職缺導致該員無法在本公司續留,想請教這樣是否支付員工資遣費呢?
如果其它縣市有職缺讓他去是否合宜合法?需視該職務調動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若無適當職缺導致該員無法在公司續留,應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抑或第4款及第16條,於離職之30日前(因為工作年資滿3年),預告資遣解僱。以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標準發給資遣費,雇主如有優於上開法定標準者,可從其規定。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最新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因應措施】、【NEW!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最新以個別勞動法規範派遣關係之影響與具體操作技巧】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 主管領導管理課程| 業務行銷客服課程| 秘書行政課程| 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 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 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 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 企業求才服務| 1111獵頭| 1111商搜網| 創業連鎖加盟| 落點分析| 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225號15樓 ‧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