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正常上班8-17點, 但平日超時加班4小時後的加班費怎麼算?
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明定,平日延長工作時間4小時內及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12小時內之給付標準,逾12小時之第13小時起之延長工作時間給付標準,則法無明定。此時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除違反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外,雇主可參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所定1又2/3及同條第2項2又2/3標準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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