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有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日,一日為休息日。
貴公司同仁12日出席活動,該日為休息日?還是例假日?休息日出勤必須給付加班費,但得雙方同意補休;如為例假日則依法不得工作。
至於同日(12日)有同仁出差,出差的再途時間不算工時,如有工作事實,如同前述。至於不打卡之規定,應屬勞資間之約定,依法雇主仍需記錄員工出勤狀況,僅有委任人員,因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無記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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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鴻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