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年資滿2年3個月時提出離職,按勞基法38條滿2年應享有10日特別休假,但公司主張第一年及第二年已各給予12日特別休假,在職期間特休總計已優於勞基法故第三年只依比例給予2日特休假。但依勞工立場解讀前二年不論是否正常或多休都不應影響到屆滿2年享有10日特別休假的權力,查詢勞基法也未有允許資方將特別休假跨年度加總計算或借調之類的操作手法。請問:1.是否有相關法令或規定明確允許資方將特別休假跨年度加總計算2.勞基法38條員工特別休假規定是否有特殊情形允許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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