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辨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留職停薪之「留職停薪」於勞工法令上之意涵,係指勞雇雙方合意「暫時停止勞動契約之履行」,勞動契約並未終止。
      二、爰此,員工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工作年資,復職後無需補交留停那段的        福利金,不補繳留職停薪期間年資,員工復職後,其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        算,而非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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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