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在工作規範上有明確記載早退曠職論,「早退者若三日內未補辦請假手續者,均以實際時數曠職論」;請問這有違法的嗎? 行政釋函80年9月24日臺勞動資二字第24505號函釋意旨有寫道遲到、早退與曠職定義不同,不可逕予認定為曠工
曠職以日計,勞動基準法定有明文,員工遲到或早退,屬違反勞動契約約定,雇主得依據時間不給付該時段之薪資,並給予懲戒,但懲戒內容不能以曠職論處,因為曠職是事實問題,不是懲戒手段,行政機關函釋即為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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