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週六原為休息日,但因故須申請加班出勤,勞工已自願選擇補休,但雇主表示該補休須於四周變形工時週期內休畢,請問:1.雇主是否混淆四周變形工時的日變形制度與加班制度?2.若雇主執意限制加班補休僅能於變形工時週期內休畢,是否違法?
加班後勞工選擇補休,如何休及何時休畢(但不得逾越法律規定),勞資雙方得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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