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是否能將缺卡/遲到制定來規範員工,以下預制定的方式是否會有會與勞基法有爭議?缺卡部分是以一個月缺卡3次就要求員工辦理請假(前提是缺卡可月底前跟人事申請補卡)遲到是以上班實際打卡的時間去計算遲到多久,以薪資去算然後不計薪資
一、雇主可要求勞工需配合打卡或刷卡,勞工若忘記打卡或刷卡,但如確實已依約定出勤提供勞務,並提供補送忘刷卡假單、補登上下班紀錄等,以玆證明,公司就不應扣發薪資或要求請事假或記曠職。
       二、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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