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2月9日勞保2字第0990140479號函釋,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避免投保單位巧取保險給付,就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二、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項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三、另依內政部70年9月26日臺內社字第44941號函略以,被保險人因傷            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未變動,依勞工保險條            例第14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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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