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請公假參加公司協辦公益活動,勞工即負有依照公假約定的工作內容給付勞務的義務,如果勞工在約定請公假應出勤的日子,未出勤工作且未請假,就構成曠工。
二、建議勞工說明舉證有到場,倘已到公益活動工作場所,尚不能謂係曠工。如真的未到現場,或係因生理期身體不適先行離開,可舉證有告知主管或人資等相關人員知悉,及向雇主完成請假手續,以杜爭議。
        三、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          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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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