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白話勞動法 職安衛篇—職災工資補償之「抵充」操作概念整理”中,律師表示前三天因無職災給付,故前三天雇主無法使用給付做抵充。然而詢問勞動局,其表示是看總額而非單日,故前三天亦可使用給付抵充,想了解論述之差異,以及是否有相關判例?另外,想了解公傷八日中,包含原先就不用上班的假日,雇主是否能使用給付抵充假日工資(勞動局說可以),以及是否有相關判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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