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問一下如離職一年又回到老東家請問年資是否還存在呢?(之前在前公司做了11年)
勞基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所詢已離職1年又回到原事業單位,尚不符合上開規定,如雇主願以優於法令併計前後年資,則從其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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