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 我目前為小公司的人事,最近我跟前人事(她還在職但她是採購職位,她以前兼任人事)詢問是否有訂立工作規則並核報行政主管機關,她推託說我們公司龍潭廠跟中壢廠人數各別沒有達到30人所以她沒有核備,但我內心知道不分廠區總人數有達30人就需要,但公司已經成了20年左右了,如果我現在才主動核備,請問還會被罰鍰 2萬元到30萬元之罰鍰嗎?
如果不依法訂定工作規則,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到30萬元之罰鍰。 並依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