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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災補償】職災公傷假認定  2024/1/4
 
 
Q

 老師您好:
1.向勞保局先申請112年1-4月通勤職災傷病給付且尚在審核中,公司表示不認此期間的公傷假,5月起本人開始復健休養,公司說可依醫療收據認家公傷假,但隨即又改口待勞保局審核結果才認定是否為公傷假,因本人病、事、特休假皆已用罊,改以留停至8月底,現提出5-6月份職災傷病給付,公司不願回覆說明及蓋投保單位之印鑑,勞工該如何保障權益

2.承上,假設112.1-4月申請的傷病給付有核定為30天,但公司不認期間公傷,該天數如何要求公司給予補償

以上麻煩老師,謝謝

 
A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規定,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2. 建議與公司協商溝通,依照該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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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卿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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