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1.向勞保局先申請112年1-4月通勤職災傷病給付且尚在審核中,公司表示不認此期間的公傷假,5月起本人開始復健休養,公司說可依醫療收據認家公傷假,但隨即又改口待勞保局審核結果才認定是否為公傷假,因本人病、事、特休假皆已用罊,改以留停至8月底,現提出5-6月份職災傷病給付,公司不願回覆說明及蓋投保單位之印鑑,勞工該如何保障權益2.承上,假設112.1-4月申請的傷病給付有核定為30天,但公司不認期間公傷,該天數如何要求公司給予補償以上麻煩老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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